投标人的资格条件:
1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 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;
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
6)国内设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,专业从事酒店厨房成套设备生产的厂商,具备酒店厨房成套设备生产和安装能力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7)具有国家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;
8)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资质证书;
9)投标人需要从其他厂商采购的设备须提供相关生产厂商(制冷设备、加热设备、机械设备)授权书;
10)生产设备证明资料(激光数控冲床、剪床、拆床的生产机械等,提供此设备的发票复印件)
11)大锅灶、双头灶、单头灶、燃气双门蒸柜均必须为节能产品,且必须使用预混式炉头。开标时,需携带大锅灶、双头灶、单头灶、燃气双门蒸柜、单通台柜、双星盆台各一台。
12)所有设备需用不锈钢材质的,必须采用304不锈钢,不得用铁或别的标号不锈钢代替。开标时,提供钢板样品一块。
13)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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